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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黑龙江省金属学会章程

(2025年4月26日黑龙江省金属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黑龙江省金属学会,其英文译名:THE HEILONGJIANG PROVINCE SOCIETY FOR METALS(缩写为HSM)。

   第二条 黑龙江省金属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性质是:依法登记的全省冶金企事业单位与高校金属材料学科(以下简称:冶金行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全省冶金行业的科技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冶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省冶金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服务”指导方针;坚持本会以企业为主体,以会员为中心的定位,团结和组织会员发挥群体优势开展积极的科技活动和学术交流,促进我省冶金科技水平的提高、成果的推广和科技人才的成长,为我省冶金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科技进步服务;为推进全省新材料产业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会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贯彻国家的各项科技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本会是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和中国金属学会、中国有色金属学会的地方会员单位,均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滇池路17号,邮政编码:15007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1、结合我省冶金行业生产建设、技术改造、科研教学和科技管理的要求,开展省内外、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专业技术研讨。搭建产学研技术合作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新产品研发。

   2、接受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承担科技项目咨询,成果鉴定与推广,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和对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

   3、积极主办或承办大学生科技成果竞赛活动,对优秀成果给与表彰和奖励,并向相关企业推介。

4、设立黑龙江省冶金行业科技奖项,对会员单位的科技进步成果和管理进步的成果给与表彰和奖励,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组织推荐。

5、表彰奖励本会组织的或者承办上级学会主办的学术交流会上发表的优秀学术成果。

   6、编辑、出版科技期刊,建立学会网站,宣传科技理念,传播科技信息,为科技工作者发表科技成果和经验交流服务。

   7、积极完成政府交办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各项任务,在推进全省新材料产业化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作出重要贡献。

8、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学会推荐、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及在学会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会员。

   9、发展会员,完善组织,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10、积极参加省科协、中国金属学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举办的科技活动和学术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1、个人会员分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学生会员。普通会员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水平的冶金科技工作者和技术人员;高级会员具有教授级技术职称,在冶金行业技术革新、科研、教学等方面成就突出者;学生会员指在校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习成绩优秀的大学生。上述个人会员即是中国金属学会或中国有色金属学会的会员。

   2、团体会员:具有一定科技人员数量的冶金行业生产、建设、科研、教学、服务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本专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秘书处对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初审;

   3、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并公布;

   4、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向本会和上级单位申报科技奖项评审权,各类人才推荐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会议文集和技术、行业信息;

   6、要求本会优先(优惠)给予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举办科技培训或讲座等;

   7、优先(优惠)利用本会平台宣传本单位产品或成果;

   8、通过本会与会员之间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协作,向政府有关部门、上级学会反映本单位的要求和建议。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本会开展活动;

   2、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6、团体会员支持本单位个人会员和科技人员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3、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必须规避的事件和政策调整除外。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1、3、5~10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可以由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业委员会,由相应专业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和相应专业会员组成。专业委员会属于本会分支机构,接受本会委托或独立开展本专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推荐秘书长候选人,根据工作需要核定秘书长提出的聘请本会的工作人员;

   5、负责财务工作并检查财务收支情况;

   6、组织处理本会较重大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上级学会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个人会员即为中国金属学会个人会员,统一颁发中国金属学会会员证书或电子证书。

   第五十条 本会会徽是在英文China(中国)开头字母C的囊括内,上部为本会英文缩写,下部为本会中文。本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公共场所、会场悬挂或电子屏幕显示,在出版物上印刷,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5年4月26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